澳洲心處的黯紅大漠 — 澳洲原住民的現況

若不充分了解澳洲原住民的現狀,便無法真正理解澳洲內陸的人文面貌。在這篇關於澳洲內陸的系列文章的最後一篇中,我試圖簡要概述那些直接影響澳洲原住民福祉的歷史性議題。我並非澳洲人,也不代表或支持該議題中的任何一方;這僅僅是我個人針對這一關乎當今澳洲的重要議題所做的學習與思考。

查閱相關網上資料後,可以發現澳洲原住民權利問題歷史上有兩個主要的演變脈絡。第一條脈絡圍繞著原住民對其世代居住土地的權利之爭;第二條脈絡則涉及一項將原住民兒童(早期主要針對混血兒童)強行帶離其原生家庭的政策,該政策名義上是旨在促進社會融合或保護兒童。這些議題至今仍在澳洲社會引發廣泛關注與討論。
被偷走的一代
「被偷走的一代」(Stolen Generations)這個術語,指的是那些依據政府的強制遷移政策,被強行帶離原生家庭和社區的無數原住民兒童。這項遷移政策打著「保護兒童」的旗號,聲稱是為了讓原住民兒童融入主流社會。
強制帶離原住民兒童的做法,曾出現於幾個面臨殖民定居者與原住民權利之間歷史矛盾的前英聯邦國家中,包括美國、加拿大和澳洲。
原住民與土地有著極深的淵源,彼此間建立了緊密的關係。孩子甚至在學會走路之前,就能辨認出全家人的足跡;在漫長的一生中,他們不斷從大自然中汲取智慧,掌握各種生存技能。原住民的孩子誕生於沙地之中,嬰兒出生後即用沙子洗浴,因而與這片土地結下了終身不解之緣。
數千個世紀以來,原住民的生活始終與這片土地緊密相連、共同演變。澳洲內陸的氣候一度屬於熱帶,如今卻變成沙漠。他們掌握著尋找水源、狩獵等各種生存技能;儘管終年不穿衣物,卻能在極端氣溫下生存下來。當他們被安置在定居點時,便失去了與土地之間那種獨特的連結感。
原住民對於生育伴侶的選擇有嚴格的規定。由於孩子們被強行帶走,他們往往不了解自己的血緣背景,導致了近親繁殖現象的發生。
從1905年左右到1967年,針對原住民及Torres Straits兒童的強制帶離行動是一項系統性的政策。在各種法律法規的運作下,當局會將原住民兒童(多為混血兒)從母親身邊帶走,且往往是在孩子剛出生時便實施這一行徑。有時,當局甚至直接謊稱孩子已經夭折。同樣地,那些被帶走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也被告知自己的父母已經過世。據估計,在這段時期,每10到3名原住民兒童中,就有一名被強行帶離父母身邊。

相關法律
澳洲涉及原住民事務的法律演變並非一開始就如此惡劣。然而,當時確實存在著一種居高臨下的心態:原住民被視為需要被「保護」的對象,而非真正擁有受認可且可申索之法律權利的公民。以南澳大利亞為例,殖民地的Letters Patent包含一項條款,保障「原住民」及其後代對其「當時實際佔有或享用」之土地的權利。 1836年,政府設立了「原住民保護官」一職,旨在維護他們對土地不受干擾的佔有權。此外,當局也試圖引導原住民接受被視為「更文明」的生活方式,例如在保留地內從事農業生產。

在南澳大利亞的《原住民法》(分別於1911年、1923年和1934年頒布)中,政府行使了某些權力,對原住民造成了嚴重後果。其中包括設立「首席保護官」及監護制度,負責監管強行從父母身邊帶走原住民兒童的過程。此外,該法律還引入了隔離政策,強制將原住民重新安置到特定「社區」,並限制他們進出保留地的自由。
強制帶走原住民的政策或許最早見於維多利亞省的《1869年原住民保護法》。該法規允許強制將混血原住民從原住民保留地帶走,以便讓他們融入英裔澳洲社會。 1883年,新南威爾斯成立了「原住民保護委員會」。儘管該委員會起初並無明確的立法授權,但隨著《1915年原住民保護修訂法》(新南威爾斯)的頒布,它獲批帶走兒童的權力,且無需先在法庭上證明這些兒童遭到了忽視。

這種強制帶走兒童的做法令人咋舌,其影響遠不止於剝奪原住民兒童與生俱來的自然本能。這些兒童通常在收容所或寄養家庭長大。他們在這些場所學習生活技能,以便在離開後能作為僕人或農場幫工,為英裔澳洲人服務。不言而喻,這些原住民兒童在收容所中的處境往往極差:輕則遭受忽視,重則遭受虐待。這項所謂「保護」政策,其宣稱的目標在實踐中徹底落空;更遑論該政策背後那顯而易見的種族主義觀念了。

談到基於種族動機的政策,值得一提的是,澳洲曾在1901年至1970年間實行「白澳政策」(White Australia policy)。該政策始於《移民限制法案》的通過,旨在限制非白人(實際上是排斥非英國裔)移民。當然,這絕非當今澳洲的寫照。平心而論,類似政策也曾在同一時期在美國(當時美國已獨立)出現。
原住民的土地權
在先前關於愛麗斯泉(Alice Springs)的文章中,我曾探討過英裔澳洲定居者隨意佔據內陸拓荒地區土地所引發的緊張局勢,這種局勢最終釀成了1928年的康尼斯頓大屠殺(Coniston Massacre)。該事件是此類問題的典型代表 — 即在撤底無視原住民利益的情況下,對土地及其他資源進行佔據與利用的問題。
然而,二戰後在內陸地區進行的核子試驗無異於在傷口上撒鹽,使問題倍增。與持續不斷的邊境衝突相比,英國和澳洲政府共同對澳洲的本土土地及其人民 — 尤其是在內陸地區— 造成了更嚴重且持久的破壞。 1952年至1957年間進行的核試驗以及隨後的放射性廢物傾倒,為原住民和自然環境帶來了危及生命的後果。諷刺的是,英裔澳洲殖民者曾經從原住民手中奪走土地;如今,儘管人們終於承認了當年的錯誤並將土地「歸還」給了原住民,但這片土地卻早已遭受了危險的放射性污染。
和解與賠償
和解
就南澳大利亞州而言,承認原住民權利的一些重要努力始於20世紀60年代前後。 1962年,《原住民事務法》(Aborigines Affairs Act)廢除了將原住民強制遷往保留地的權力。 1965年起,南澳大利亞州的《原住民與歷史遺跡保護法》(Aborigines and Historic Relics Preservation Act)開始為神聖場所、墓地及其他重要遺址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 1968年,《原住民事務修正法》(Aborigines Affairs Amendment Act)最終禁止了強制遷移年輕人的行為。

在全國層面上,原住民經過遊說,於1962年獲得了州選舉的投票權。 1967年的公投或許是原住民權利爭取歷程中最重要的轉捩點。在那次公投中,90%的澳洲人贊同原住民應享有平等的憲法權利。公投結果促成了澳洲憲法中歧視性措辭的刪除,使聯邦政府有權針對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 Torres Strait 居民制定法律,並將他們納入全國人口普查的統計範圍。憑藉90%的贊成率,1967年公投至今仍是澳洲史上最成功的全民公投。
1982年,托雷斯海峽 Torres Strait 島民率先在法庭上就其土地的「原住民權利」(native rights)正式提出主張。其中具有法律意義的首要一點,在於區分「原住民土地權」與「法定土地所有權」(legal titles)。兩者的差異在於,作為永久業權的普通土地所有權是由政府創造認可的土地權利。相較之下,原住民的土地權利源自於普通法,即法律必須承認其對土地擁有某種他們自身固有的權利。
在Mabo v. Queensland 一案中,澳洲最高法院首次承認了原住民對土地的固有權利。一群托雷斯海峽 Torres Strait島民提起訴訟,旨在推翻《托雷斯海峽群島沿海島嶼法》(Torres Strait Islands Coastal Islands Act);該法律規定,對於島民聲稱擁有的土地,若其權利主張產生於1879年(即主權宣示)之後,則不予承認,且不予任何補償。作為來自默爾島(Mer Island)的托雷斯海峽 Torres Strait原住民,原告將其論點的核心建立在聯邦《種族歧視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之上。
1992年的這項判決是一個分水嶺,開啟了澳洲承認原住民土地權的進程。該判決承認了原住民對土地既有的權利與利益,並確認這些權利在殖民之後依然存在,延續至今。若政府行為導致此類「原住民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喪失,相關島嶼原住民有權就1975年以後的損失獲得公正賠償。這項公正賠償要求源自於1975年的《種族歧視法》;其法理依據在於,若原住民因土地被徵收而未獲賠償,而其他非原住民卻能獲得賠償,則構成種族歧視。繼此判決之後,澳洲其他地區的原住民也贏得了一些涉及類似主張的關鍵訴訟。
另一個重要進展是澳洲人權委員會進行的調查,該委員會於1997年發布了題為《帶他們回家》(Bringing Them Home)的報告。該報告匯集了來自全國各地被強行帶離家園的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峽 Torres Strait 島民的證詞,揭露並確認了這一做法的非人道性質和影響。
2007年,澳洲簽署了《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隨後,時任總理陸克文(Kevin Rudd)於2008年代表國家政府向澳洲原住民,特別是「被偷走的一代」(Lost Generations),正式致歉。 2008年5月26日舉行了第一個「全國道歉日」(National Sorry Day),標誌著國家層級承認了針對「第一民族」(First Peoples)所犯下的不公正行為。
賠償
或許,近年來在原住民土地權利方面取得的進展,對於糾正一個多世紀以來施加於他們的巨大不公而言,作用終究有限。針對「被偷走的一代」原住民兒童,除昆士蘭州外,各州均已設立了相應的賠償機制。
至2023年,針對原住民議題的最新全民公投提議在《澳洲憲法》中承認「第一民族」的地位,並設立「原住民與托雷斯海峽島民之聲」(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Voice),作為一個旨在議會中代表並為澳洲原住民爭取權益的機構。然而,該公投提案遭到了澳洲選民的廣泛否決。
正如所有面臨類似處境的國家一樣,實現和解與補救仍是一條漫長的道路。但這一切都始於承認針對原住民的政策不人道。在澳洲,至少這一點是明確的。
英文原文請見 Chestnut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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